13.11.07

甚麼是copy?


很久沒有買老翻。說很久,當然是曾經買過,而且曾經覺得買老翻不是甚麼的一回事。
對上一次買老翻,大約七年前,改邪歸正後,幸好七年不癢,原因很簡單,老翻就是抄,為創作者不抄作,相信這應該是創作人應有的骨氣。
但有些東西,很難介定,譬如說,八十年代個個少男抄近藤真彥剪個孖池頭,前三年人人抄碧咸剪雞公頭,你最多說這是跟潮流,不是抄。
然而,八十年代我們人人買TDK錄音帶Dub歌,今時今日,不買CD,直接從別人的電腦抄歌到自己的iPod就是侵犯知識產權。
放電影上BT任人下載,有人說是侵權,但放一隻DVD在枱面任公司同事借回家欣賞是不是侵權?
又或者,到國內可靠的大型書城買可疑的本地歌星唱片,算不算買翻版?
嚴肅一點,政府要就八折的立法規範,也借鏡於紐約、東京等大城市的模式與法例,當向市民諮詢好,就會照搬過來,算不算是抄?
曾特首的名句「我要做好呢份工」經常被不同廣告商抄襲,借用為廣告語,為甚麼我們只會一笑置之而不報以噓聲?
這筆不說,我們認真的說廣告,經常有廣告被指抄這個抄那個,老實說,天下無新事,神秘的創意其實只是兩件無關痛癢的東西的精彩結合,但不少精彩的創意,其實也只是神秘地從無關痛癢的東西中抄出來的,就只博你未看過,然後博取你的刮目相看。
誰抄誰,恕我不便公然舉例,我還要在這行混飯吃,但創意有如日出日落,不能無規無矩。
一入行,我的職銜就是Copywriter撰稿員,常被人誤會我只懂抄抄寫寫,所以對Copy這個字特別介意。只可惜,為了拿獎,為了升職加薪,很多人已經不介意Copy,講骨氣不如食有骨氣,對著麻辣湯底麻醉自己,不是Copy,只是Reference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