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.11.08
住酒店的迷思
管你是一個如何忠實的正人君子,到外地住酒店,你總有順手牽羊的經驗,說得到肉一點,我們慣用一個「撻」字。
這種「撻」的行為,介乎於刑事的偷竊罪行與酒店的款待送禮之間,酒店沒有說你可以隨便拿走,但你拿走了的話,酒店又不會捉你送官究治,當你置身這種灰色狀態,很自然會在面懵於貪婪之間作出計算。
沐浴露,洗頭水、護髮素、潤膚露,乃浴室四寶,容量定必多於用量,用不完,酒店又換來幾支新的,拿走它,其實是物盡其用,盡環保之責,心安理得之下,這四寶,可撻也。
布拖鞋,給你用幾日,但又並非只可以用幾日,受到我們的香港腳污染過,酒店怎可能斗膽留給下一雙玉腿。可用之物,丟之可惜,心安理得之下,不如撻也。
鉛筆、火柴、信封信紙,不值錢,不過設計頗有心思,聊作紀念品總算不錯,反正付了幾百一千的住房費也不便宜,說不定房租已計算在內,不摙就笨。
當你拖著行李離開,房務員在走廊與你踫面,他明知你拿著不少紀念品離開,但永遠只會展露友善的笑容向你點點頭,於是你猶如獲得這位低級職員的恩准,放下「撻嘢」的心頭大石,前往check-out。
站在櫃位前,服務員例牌問你有沒有用過Mini Bar,你也照例耍手擰頭,有些酒店講個信字,二話不說放人。有些就會以電話低聲指示樓層的房務員再檢查雪櫃一次,確保Mini Bar原封不動,於是問題來了,為甚麼他們如此緊張雪櫃內那些只不過價值兩三塊的汽水薯片,而不去地氈式搜查客人有沒有偷走那些價值幾十塊的大毛巾、浴袍、木衣架、布咕𠱸、甚至那本可以驅鬼的聖經呢?莫非這些東西根本就被默許為可撻之物?究竟拿走甚麼才對,還是甚麼都不拿走才對?
活在城市,我們都太習慣聽從別人向你說不,又喜歡向人說不,規矩窒礙了個人思考。當住酒店,沒有了明文規定,人反而變得迷失,墮入可與不可的迷思。一支未開封的Body Lotion,究竟是酒店的便宜禮物,還是反映個人貪婪指數的一面鏡子?你和我都有獨立思考,每個人都該有屬於自己的正確答案。